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
根据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)规定,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:1、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
2、车货总宽度超过2.55米
3、车货总长度超过18.1米
4、二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
5、三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
6、三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
7、四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
8、四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
9、五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
10、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,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
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,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:
1、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,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
2、除驱动轴外,二轴组、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,若每轴第侧轮胎为单轮胎,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,但安装符合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。
3、车辆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允许荷之和
4、拖拉机、农用车、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
5、符合《汽车、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、轴荷及质量限》(GB1589)规定的冷藏车、汽车列车、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,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